2007年7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被判没收财产20万 被告人却未自觉履行
法院变卖其股票 成功执结罚没款
沈宝庆

  今年29岁的郑某,曾担任嘉兴市秀洲区某镇卫生院药事领导小组组员。今年6月29日,郑某因犯受贿罪被秀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对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未自觉履行。法院执行中,查获郑某在证券公司以他人名义开设了账户,于是法院会同证券公司变卖了郑某的股票,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又一起财产罚没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秀洲区法院重视对刑事案件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执行工作。该院对于本院判处且被告人为本辖区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的,加强对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清缴工作。2006年以来,该院已全额执结罚金、没收财产案件8件,执行到罚没款598万元,另有2件已部分执行到罚没款167万元。